自從來到這家公司工作以來,我從未料想過會有被資遣的情況。畢竟,這裡多數員工的年資都超過10年,而我也快要滿15年了。鑒於公司升遷的習性,我天真地認為可以一路做到到退休。然而,隨著周遭同事接連離職,我原本以為他們是因個人職業規劃選擇離開。直至本部門一位同事被告知需要離開,我才意識到,以前的離職可能都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迫離開。這讓我開始擔心自己如果變成下一個怎麼辦? 於是,我開始研究勞工權益相關法律,確保如果將來我面臨資遣,我能夠不慌不忙地捍衛自己的權益。
我簡單的整理一下,在非自願被解雇的情況下,身為勞工的我們,享有甚麼樣的權利:
- 遣散費:(以新制為例) 如果你做滿一年,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的遣散費,未滿一年的部分,按比例計發,最多可拿六個月。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)
- 預告期:雇主依據你服務的時間提供不同長度的預告期:
– 3個月至1年未滿,預告期為10天;
– 1年至3年未滿,預告期為20天;
– 3年以上,預告期為30天。
若雇主未能提供足夠的預告期,則須支付相對應時期的工資作為補償。(勞動基準法第16條)
3. 謀職假:在預告期間,你每週有2天的謀職假,這期間雇主需照常發放薪水。(勞動基準法第16條)
4. 失業給付:若你公司有幫你投保勞保,且投保累計年資滿1年以上,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後14日內若未找到工作或接受職業訓練,可領取最長6個月的失業給付,月給付額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%。對於45歲以上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勞工,最長可領9個月。
5.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: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提前找到工作,並在新職位上工作滿3個月,可申請一次性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,其金額為剩餘未領取失業給付的50%。
然而,我相信多數的資方都不太想支付遣散費,所以往往會採取各種方式迫使員工主動離職。這包括對管理階層的員工先撤銷其管理職位或降級,隨之而來的是薪資的減少。對於非管理層的員工,資方可能會無理找碴或改變其工作職責,從而迫使員工主動提出離職。
此時,身為勞工的我們,可以透過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關調職的條款來保護自己。該條款明確指出,如果雇主需要調動員工的職務或改變工作地點,他們必須嚴格遵循「調動五原則」:
- 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的必要理由,不能有不當動機
- 調動之後,對於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沒有產生不利的改變。
- 調動後的工作,是勞工的體能及技術都可以勝任的。
- 如果調動後的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該給予以必要協助。
- 雇主要考量到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。
如果資方違背了「調動五原則」進行了不正當的調職,勞工有權拒絕這種調動,並堅持留在原有的職位上工作。如果資方因為勞工拒絕了不合理的調動而對其解僱,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,這種解僱行為將被視為非法且無效,勞工有權繼續留在原職位上繼續工作。若勞工不願意在此情況下繼續工作,他們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條文,以雇主違反勞動法律對勞工造成可能的損害為由,行使「被迫離職」的權利,而無需預告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,進而取得失業給付及資遣費請求的資格。
當勞動契約終止後,若資方未在法定的「30日」內支付遣散費,勞工應先透過存證信函要求支付,隨後可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。如調解不成,則可向勞動部檢舉,雇主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同時,如果勞工在被資遣後尚未找到新的工作,也可以進行失業給付的請領,以獲得經濟上的臨時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