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被資遣了?

自從來到這家公司工作以來,我從未料想過會有被資遣的情況。畢竟,這裡多數員工的年資都超過10年,而我也快要滿15年了。鑒於公司升遷的習性,我天真地認為可以一路做到到退休。然而,隨著周遭同事接連離職,我原本以為他們是因個人職業規劃選擇離開。直至本部門一位同事被告知需要離開,我才意識到,以前的離職可能都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迫離開。這讓我開始擔心自己如果變成下一個怎麼辦? 於是,我開始研究勞工權益相關法律,確保如果將來我面臨資遣,我能夠不慌不忙地捍衛自己的權益。

我簡單的整理一下,在非自願被解雇的情況下,身為勞工的我們,享有甚麼樣的權利:

  1. 遣散費:(以新制為例) 如果你做滿一年,可以獲得半個月工資的遣散費,未滿一年的部分,按比例計發,最多可拿六個月。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)
  2. 預告期:雇主依據你服務的時間提供不同長度的預告期:

– 3個月至1年未滿,預告期為10天;

– 1年至3年未滿,預告期為20天;

– 3年以上,預告期為30天。

若雇主未能提供足夠的預告期,則須支付相對應時期的工資作為補償。(勞動基準法第16條)

3. 謀職假:在預告期間,你每週有2天的謀職假,這期間雇主需照常發放薪水。(勞動基準法第16條)

4. 失業給付:若你公司有幫你投保勞保,且投保累計年資滿1年以上,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後14日內若未找到工作或接受職業訓練,可領取最長6個月的失業給付,月給付額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%。對於45歲以上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勞工,最長可領9個月。

5.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:若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提前找到工作,並在新職位上工作滿3個月,可申請一次性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,其金額為剩餘未領取失業給付的50%。

 

然而,我相信多數的資方都不太想支付遣散費,所以往往會採取各種方式迫使員工主動離職。這包括對管理階層的員工先撤銷其管理職位或降級,隨之而來的是薪資的減少。對於非管理層的員工,資方可能會無理找碴或改變其工作職責,從而迫使員工主動提出離職。

 

此時,身為勞工的我們,可以透過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關調職的條款來保護自己。該條款明確指出,如果雇主需要調動員工的職務或改變工作地點,他們必須嚴格遵循「調動五原則」:

  1. 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的必要理由,不能有不當動機
  2. 調動之後,對於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沒有產生不利的改變。
  3. 調動後的工作,是勞工的體能及技術都可以勝任的。
  4. 如果調動後的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該給予以必要協助。
  5. 雇主要考量到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。

如果資方違背了「調動五原則」進行了不正當的調職,勞工有權拒絕這種調動,並堅持留在原有的職位上工作。如果資方因為勞工拒絕了不合理的調動而對其解僱,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,這種解僱行為將被視為非法且無效,勞工有權繼續留在原職位上繼續工作。若勞工不願意在此情況下繼續工作,他們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條文,以雇主違反勞動法律對勞工造成可能的損害為由,行使「被迫離職」的權利,而無需預告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,進而取得失業給付及資遣費請求的資格。


當勞動契約終止後,若資方未在法定的「30日」內支付遣散費,勞工應先透過存證信函要求支付,隨後可向勞工局提出調解申請。如調解不成,則可向勞動部檢舉,雇主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
同時,如果勞工在被資遣後尚未找到新的工作,也可以進行失業給付的請領,以獲得經濟上的臨時支持。

總而言之,就是不管資方如何壓迫你,你都要堅守「被資遣」的立場,以確保獲得應有的權益。千萬不要在沒有保障的情況下主動辭職,除非你不屑那個遣散費。

如果你是雇主,看到這裡, 應該會覺得WTF!!!!畢竟,如果碰到真的無法勝任工作的員工該怎麼辦呢?不幸的是,我必須告訴你,現行的法律看似更傾向於一種「終生僱用」的理念,換句話說,似乎更偏向保護勞工。即便是在員工顯然不適合該職位的情況下,雇主如果要開除不勝任的員工,也需要按法律規定支付遣散費,並提供非自願離職的證明。
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,雇主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,才能無需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,而且不需要支付遣散費。這些情況包括勞動契約訂立時的虛偽意思表示、對雇主及其家屬或其他員工的暴力或重大侮辱、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確定宣告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情節重大者、故意損耗財物或洩漏秘密、以及無正當理由的連續曠工等。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
然而,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」這一條款實際上並不易於操作。這要求雇主不僅要有明確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作為基礎,而且還必須證明員工的行為真正達到了「情節重大」的程度。

因此,當雇主考慮使用此條款進行解僱時,必須細致評估並確保所有行動均在法律框架內進行,以免觸法。同时,這也提醒雇主在簽訂勞動契約或訂立工作規則時,需謹慎考量並明確界定何謂「情節重大」,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勞資爭議預留合理且法律允許的解決途徑。

了解完勞資關係及相關法律規範後,對我來說,我認為最明智的策略就是持續自我充實,讓自己不可取代。同時,開拓多元的能力與收入來源,進而實現斜槓人生。至於當「老闆」,明顯屬於劣方,一點都不適合我…..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

返回頂端